
作者:Rendy
香港法律一向明確區分兩個不同範疇:一是對代孕安排的規管,二是子女出生後對父母身分的法律承認。原訟法庭近年的一系列判決,已清楚反映這項區分,包括 A and Another v E [2023] HKCFI 3143、CS and Another v SW [2024] HKCFI 2326 及 HSC and Another v T XXX [2026] HKCFI 770。對於透過代孕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包括在中國內地出生,而其家庭希望在香港取得法律上父母身分承認的個案而言,這些判決尤具參考價值。
法庭傳達的信息相當清楚。香港並不容許推廣商業代孕,法庭亦不會被視為鼓勵或認可該等安排。在不少個案中,父母令的實際需要,往往是在子女來港後才浮現,尤其當家庭需要就身分證明文件、居留、入學及其他與公共機關往來的事宜,確立子女的法律上父母身分及法律地位時。就此而言,《父母與子女條例》 第429章第12條,為夫妻向香港法院申請父母令,以使子女在法律上被承認為其子女的主要法律機制。
香港的法定框架
香港禁止商業代孕安排。這項禁止具有重要意義,並且一再獲法庭確認。具體而言,法庭認為相關法例旨在防止輔助生殖過程中的濫用、剝削及商業化。近期案件亦清楚表明,這項禁止並不限於實際在香港境內進行的安排。即使與香港有聯繫的人士在海外訂立商業代孕安排,法庭仍可視該等行為為有違香港公共政策。
然而,禁止商業代孕,並不代表香港法律在面對透過該等安排出生的子女而申請父母令時毫無應對。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 第429章第12條,夫妻可依據法定程序申請父母令,使有關子女在法律上被承認為其子女。法院在這類情況下並非被要求批准代孕作為一種做法,而是要就一名已經出生的子女,為香港法律的目的裁定其法律地位。
父母令為何重要
近期判決突顯了一點,而這點在實務上有時容易被誤解。基因關係、外地出生證明書,以及與中介機構或代母之間的私人協議,本身並不足以決定有關子女在香港法律下的父母身分。在跨境個案中,根據外地法律,法律上的母親仍可能是實際分娩的女性,而擬成為母親的一方則可能完全不具有獲承認的母親身分。外地文件在事實層面上或可提供協助,但就香港法律而言,並不具有決定性。
這一點在 HSC and Another v T XXX 一案中尤其明顯。該案有關中國法律的專家證據指出,代母仍然是其所生子女的法律上母親,而妻子僅被視為繼母。儘管如此,香港法院仍然繼續考慮是否應根據第12條作出父母令。該判決說明了父母令的重要性。父母令並非純粹行政性質的安排,而是在香港賦予法律上的父母身分,使法律地位與子女實際上的家庭生活一致,並可能對身分認同、繼承、決策權,以及與公共機關往來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第12條下的法定條件
法院作出父母令的司法管轄權,屬法定而且具體。申請人必須為夫妻。子女必須是由妻子以外的女性因胚胎移植、授精或相關治療而懷胎所生。用以形成胚胎的配子,必須來自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或雙方。在提出申請時以及作出命令時,子女的家必須與申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同在。至少一名申請人必須以香港為住所、在申請前一年通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實質聯繫。兩名申請人亦必須年滿18歲。
其中兩項要求通常需要較仔細審視。第一,法院必須信納懷胎並生下該子女的女性,以及任何法律上需要其同意的人士,均已在自由、無條件及完全明白有關情況下,同意作出該命令。代母如在子女出生後六星期內作出同意,該同意屬無效。第二,法院必須信納,除合理招致的開支外,並無任何金錢或其他利益就有關安排而被支付或收取,除非法院已事先授權或事後批准。
第12條亦規定,有關申請應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然而,近期判決確認,法院有權延長時限。實務上,延誤在這類案件中並不罕見,尤其是在家庭只是在出現與入境身分、身分證明文件、離婚或入學有關的困難時,才發現有需要申請父母令的情況下。
法院在近期案件中的取態
整體而言,近期判決反映出法院採取一種嚴謹而務實的取態。法院並無視違法、延誤或商業性質為無關事項。相反,法院對這三方面均作出詳細分析。不過,法院亦明確指出,子女的福祉及其終身法律地位始終屬核心考慮。
在 A and Another v E 一案中,法院處理的是透過代孕安排而在中國內地出生的子女,有關安排涉及中介費、醫療費用及合共人民幣75萬元的付款。申請是在六個月期限之後提出。法院延長時限、批准有關付款,並作出父母令。法院的推理具有重要意義。法院接納申請人是出於真誠行事,並無意圖欺騙當局,且在明白有關法律問題後已迅速採取行動。法院亦考慮到有關子女當時已與申請人共同生活,構成其家庭生活的現實情況。
在 CS and Another v SW 一案中,事實背景則較為令人關注。該代孕安排涉及柬埔寨及泰國,法院認為有關安排違反香港、柬埔寨及泰國的法律及政策。法院形容該案為對委託代孕父母的一項嚴正警示,並強調必須進行妥善的法律盡職審查。即使如此,法院仍將時限延長59個月,並在必要範圍內批准有關付款,及作出父母令,原因是該對雙胞胎早已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亦不認識其他父母。法院不願因成年人的失誤而剝奪子女應有的法律保障。
在 HSC and Another v T XXX 一案中,法院再次就於中國內地出生的子女作出父母令,儘管法院裁定有關代孕安排同時違反香港法律,以及根據專家證據亦違反中國法律。此案判決尤為重要,因其詳細探討中國法律下的法律位置,包括代母持續擁有的法律地位,以及妻子在中國法律下並無明確而直接的途徑取得法律上母親身分。儘管如此,法院仍裁定,從香港法律角度而言,作出父母令屬合理,因為此舉符合有關子女的最佳利益,亦是在當時情況下可提供的最佳法律保障。
對中國內地個案的實際影響
對於子女透過代孕安排而在中國內地出生的香港家庭而言,近期案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這些案件顯示,香港的父母令仍有可能可供申請,但同時亦揭示其背後法律位置的複雜性。正如 HSC and Another v T XXX 所示,涉及中國法律的專家證據,或有需要用以處理父母身分、管養權、監護權,以及與代母私人協議在實際操作上的限制。香港父母令或可使有關子女在香港的法律地位獲得規範,但未必單憑該命令便可消除所有在中國法律下產生的問題。
總結
近期案例清楚確認,香港基於公共政策,仍然堅定反對商業代孕。法院不會推廣該等安排,並會仔細審視任何由此產生的申請,尤其在同時涉及違反外地法律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然而,一旦子女已經出生,法院的分析便會以子女的福祉、法律身分,以及其實際家庭生活為依歸。
基於此,在合適的海外代孕個案中,包括涉及中國內地的個案,即使背景安排中存在延誤、大額付款或違法因素,父母令仍然有可能獲批。關鍵在於,這類申請極為依賴個別事實。申請能否成功,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提交完整而審慎的證據、是否正面處理外地法律問題,以及是否坦誠交代有關安排如何產生及為何需要該命令。從香港法律角度而言,現時司法取態可說是在原則上嚴格,但在子女終身利益需要保障時,結果上仍具務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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