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Rendy
合著者: Mary
《Chu Kin Wah 醫生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2026] HKCFA 29
香港終審法院最近在 《Chu Kin Wah 醫生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2026] HKCFA 29 一案中,就醫務委員會紀律程序中何謂「適當研訊」作出重要說明。此案對醫生 牙醫及其他受專業監管的醫療人員,均具有參考價值。
簡單而言,法院傳達的信息十分清楚:紀律程序必須公平,但公平並不等於程序上的每一個步驟都必須毫無瑕疵。 若醫生已委聘律師代表,並已自行提出專家證據,醫務委員會研訊小組(「小組」)的「適當研訊」責任,並不要求小組主動傳召其他證人(例如曾治理同一病人的其他醫生)作供。應否傳召該等證人以協助其案情,屬醫生及其法律代表自行決定的事宜,並非小組的責任。
為何此案對醫生尤其重要
對不少醫生而言,一旦面對醫務委員會投訴,往往會承受極大壓力。除了可能帶來紀律處分外,事件亦可能影響個人專業聲譽 病人信任 醫院聘任安排,以至往後的事業發展。
此案的重要之處,在於它更清楚說明法律對醫務委員會在調查及處理紀律投訴時的程序要求。同時,案件亦反映法院不會僅因涉事醫生不滿聆訊處理方式,便輕易推翻紀律決定。若要成功提出司法挑戰,通常必須證明程序上存在真正而且具實質影響的法律錯誤或不公平情況。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 何謂「適當研訊」
根據相關紀律制度,醫務委員會在裁斷專業失當或施加處分前,必須進行「適當研訊」。
終審法院的取向表明,「適當研訊」的責任,並不包括小組須接管執業人員本身舉證的角色。小組有權考慮呈交予其、有關其他證人的資料,並按整體證據決定應給予的比重;惟小組並無責任主動傳召該等證人作供,尤其在本案中,申請人已有律師代表,並已提出其本身的專家證據。
終審法院亦確認一項相關要點:僅憑一名曾治理同一病人的其他醫生的同期處理方式,並不足以構成博林測試下的「負責任醫學意見」。醫生不應假設同僚一次不同的處理方式,便足以在其抗辯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對醫生而言,這意味着並非每一項程序上的不滿,都足以構成法律挑戰理由。真正關鍵在於:有關醫生是否獲得公平機會處理針對其的投訴,以及整體程序是否公正。
對醫療專業人士的實際意義
從醫生角度出發,本案帶出以下幾個實際重點。
1. 公平重在實質 而非形式
若醫生面對紀律程序,最重要的是他或她是否:
- 清楚知悉被提出的指控內容
- 獲悉控方案情的主要基礎
- 有充分機會作出回應
- 可以提交證據及作出解釋
- 由依法並公平行事的審裁機關審理
法院較少着眼於那些對整體公平性沒有實質影響的技術性爭議。
2. 並非每項程序瑕疵都足以推翻決定
醫生有時會合理地感到,某些程序安排並不理想,甚至對自己不利。然而,本案提醒我們,法院會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 程序雖有不完美之處,但整體上仍然公平
- 程序存在真正不公平,而該不公平足以影響結果
Only the latter is likely to justify court intervention.
只有後者,才較可能成為法院介入的基礎。
3. 及早尋求法律意見仍然十分重要
不少紀律案件都反映同一點:醫生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最好在投訴進入較嚴重階段時便開始部署。
例如關於文件披露 專家證據 證人處理 指控修改 或程序是否公平等問題,通常都應盡量在研訊過程中及早提出,而不是待出現不利結果後才首次作出投訴。
醫生可從本案得到甚麼啟示
醫療專業人士不應把本案理解為法院降低了對公平的要求。相反,公平始終是核心原則。不過,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公平必須按實際情況及整體背景去判斷。
對正面對醫務委員會程序的醫生而言,真正需要問的,並不是程序中的每一個安排是否完全符合自己期望;而是自己是否有實質及有效的機會回應指控,以及任何程序問題是否對自己造成實際不利影響。
這個門檻,往往比一般人想像中更高。
我們的觀察
對醫療專業人士而言,本案再次說明,醫務委員會紀律程序屬高度專門性的監管程序,應以審慎態度處理。醫生在回應投訴時,不應只集中於醫療事實或專業判斷本身,亦應同時考慮整體程序紀錄是否足以顯示研訊是在公平基礎下進行。
如對研訊程序確有合理憂慮,便應具體指出問題所在,並以清晰事實基礎說明該等問題如何造成實際損害。單純對程序感到不滿,通常並不足夠。
總結
終審法院在 《Chu Kin Wah 醫生 訴 香港醫務委員會》 [2026] HKCFA 29 一案中,確認了對紀律程序公平性的務實及常理取向。對醫生而言,信息十分明確:法律要求的是公平的研訊,而不是毫無瑕疵的完美程序。
正因如此,當醫療專業人士面對監管調查或紀律程序時,及早準備 適時取得法律意見,以及有系統地回應指控,便顯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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